一人自杀
却夺走了三条性命
……
12月24日晚
有网友爆料一名男子
在重庆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坠楼
砸倒两名过路行人
坠楼者为自杀,砸中的2名路人也身亡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称,12月24日20时20分许,一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楼高坠,砸到两名行人。附近巡逻民警迅速开展处置,三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现场勘察、查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初步查明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李某(男,31岁,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红星新闻报道,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名叫张某、霍某,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高三学生,霍某今年15岁,系三江中学的学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据新京报@紧急呼叫 报道,其中一名学生张某今年17岁,是家中失独后再要的孩子。张某的表姨在接受采访时介绍,事发当天,张某和朋友学习结束,准备回家,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不幸,“原来接下来要艺考,毕业后去俄罗斯读大学,她学的是播音主持专业。”“她本来25号就要回家的,我们还说好,要去钓鱼,因为她说想吃鱼。”她还透露,其实张某家中失独后再生的孩子,家中的第一个孩子早年也在重庆去世,“第一个孩子10多岁就走了,那个孩子走了之后,她(我姐姐)30多岁又生了第二个孩子,孩子挺乖的,学习成绩挺好的,不让家人操心,可是没想到,现在都50多岁了,第二个孩子又走了,去看遗体的时候,孩子的爸爸都是被背着去看的。”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接受采访时表示,李某自杀坠楼,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李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余超指出,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余超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余超指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遗产不足以承担赔偿金
可否让坠楼者家属进行赔偿呢?
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杰表示不能,家属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家属要是愿意赔偿也是可以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在陈伟杰看来,该事件对于坠楼者和被砸者三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个悲剧,尤其是在当前相关部门并没有设置刑事案件补偿基金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突发状况且涉事方无法赔付,对受害人一方带来的心理创伤可能更大。他建议相关部门应尽早建立刑事案件补偿基金,对受害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019年6月1日,家住四川眉山维多利亚小区C4幢的奶奶张容带着孙子小陈,如往常一样在小区道路上散步。当他们行至B1栋时,被从33楼跳下的侯某砸中。侯某、小陈当场死亡,张容受重伤,送医院抢救6天后治疗无效死亡。
12月初,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
侯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一直在随访就诊并服药,且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于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
据侯某父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侯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的可能。现侯某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以上事实可证实侯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从其跳楼的行为以及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侯某属于自杀。
侯某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某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某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并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某父母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侯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张容丈夫因张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本文综合自正义网、@平安重庆、红星新闻、封面新闻、新京报紧急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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